保障项目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优享太平意外保险合同的月交保险费)×1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优享太平意外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优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140%×(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优享太平意外保险合同的月交保险费)×1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140%×(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优享太平意外保险合同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期数。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附加合同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本项责任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