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再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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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保险公司返还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再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