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西域守护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保障。还有因恐怖袭击、爆炸、航空等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给付。

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五、恐怖袭击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恐怖袭击,且自恐怖袭击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恐怖袭击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六、爆炸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爆炸,且自爆炸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爆炸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七、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恐怖袭击意外身故保险金、爆炸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给付。 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恐怖袭击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恐怖袭击,且自恐怖袭击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恐怖袭击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爆炸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爆炸,且自爆炸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爆炸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已有残疾或已有治疗;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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