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且必须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须由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
4.被保险人须在我们的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2所列的药品清单。
除上述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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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且必须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的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属于合同附表2所列的药品清单。 除上述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治疗;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有效;
6.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