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的较小者;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的较小者;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