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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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元后的剩余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最高以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合同意外住院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以90日为限,前次住院与当次住院需间隔90天,否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