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根据交费期间按约定领取特别生存金,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30周岁及以下投保可按约定领取祝寿金,31周岁及以上投保可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1.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四、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养老金。

 

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养老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金 1.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当日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当日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当日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当日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养老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自年满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养老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养老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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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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