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金的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 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见《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表》), 按事故发生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
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出租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或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符合本合同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时止。
三、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1.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1.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时止。
五、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1.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经给付的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共享单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由本人开锁共享单车起至停放共享单车关上车锁时止,并且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在骑行或下车推行该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责任仅对12-70周岁(含12周岁和70周岁)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六、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9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七、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如果发生上述各项责任中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表》如下所示: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发生上述多项保险责任的,我们分别按各项责任的规定给付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 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见《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表》),按事故发生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 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 1.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 四、1.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 1.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2.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的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已有残疾或已有治疗;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