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在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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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保险公司在第五年返还已交保费的20%作为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第六年开始每年返还保额的30%作为生存金至终身,在领取生存金的过程中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返还所有保费+分红给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