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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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
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 猝死、接受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