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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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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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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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进入符合合同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或出租车、轨道交通)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时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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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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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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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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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如果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1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如果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7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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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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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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