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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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