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只给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