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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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悦享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悦享无忧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悦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附加悦享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悦享无忧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悦享无忧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