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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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不含当日),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与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未领取祝寿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已领取祝寿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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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 |
身故 | 未领取祝寿金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或现金价值 |
已领取祝寿金 | 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