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 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7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三、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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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每次住院实 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如果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 疗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 比例进行给付。 2. 如果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 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7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如果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 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 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 不同意续保,对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 责任。 |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如果在住院前7 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7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 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前 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 如果在申请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 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 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如果在申请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 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70% 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急诊治疗,对在保险期间内实 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 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肾透析治疗;门 诊手术。 1. 如果在申请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如果在申请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对实际发生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70%的给付比 例进行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8、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4.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 疗养、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2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安装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11. 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3.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 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6.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保障期限:1年
投保年龄:0-60周岁,可续保至8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牙齿修复、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患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病毒、疗养、包皮环切、自杀、参加高风险运动、免疫接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70% |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已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70% | |
特定门急诊医疗 | 已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
未获得社会、公费或其他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