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临岁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8种重疾保障,确诊原位癌即可赔付,身故可提供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则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 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 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不承担本项责任,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 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 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 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年龄计算。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 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 责任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合同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则将豁免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 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 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及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 至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福临岁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原位癌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10%
原位癌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身故 未满18周岁 (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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