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6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并因该妊娠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导致身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0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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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在分娩时身故,或在分娩后7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当日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并因该妊娠并发症导致身故,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责 任终止。 3.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导致身故,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如果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后7 日内身故,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按附属被保险人实际身故人数乘以身故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并发症。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投保前已换妊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妊娠并发症导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3 |
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3 | ||
新生儿身故 |
基本保额 (出生后7天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