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定癌症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有关特定癌症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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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有关特 定癌症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二十六条),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 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有关特定癌症定义,请参照 合同第二十六条),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以外的恶性肿瘤(有关 恶性肿瘤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二十五条),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以外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 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3。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以外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 |
男女特定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