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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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 如果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 金。 2.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在此期 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 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 |
生存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至65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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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