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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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十六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合同终止,按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 故,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 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 率,以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年龄计算。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 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主险保单已交年保费+本保单已交年保费)× 交费年期数) 或((主险保单已交年保费+本保单已交年保费)× 保单年度数)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