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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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 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 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年龄计 算。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 如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 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及附加金无忧重疾合 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年交保费+重疾附险保单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或(本保单年交保费+重疾附险保单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保单生效90天内,非因意外导致身故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重疾附险保单已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