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3%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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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合同年交保 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之后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7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 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8。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基础,按投保时年龄计算。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生存,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3%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6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交费年期数×3%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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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年保费×交费年期数 | |
身故 | 投保时未满18周岁 | (已交年保费×交费年期数)或(已交年保费×保单年度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 |
(已交年保费×交费年期数)或(已交年保费×保单年度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未满1年身故,领取(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