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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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不含当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仍然生存,按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120%。(2) 若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 或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 给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以较小者为准) 的乘积;②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在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给付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祝寿金领取日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0% (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领取日起(含)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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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 |
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 投保时未满18周岁 | (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已满1年 |
(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年交保费×120% | |
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