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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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 如果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 金。 2.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 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 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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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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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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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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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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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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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满88周岁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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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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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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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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