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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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 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猝死;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特技表演、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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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