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每次以入住医院治疗之日起首9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0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经我们同意续保,该次住院治疗的给付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分别计入前后两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并受各自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的限制;如果我们不同意续保,我们仅对本合同期满日前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 床位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
人每日住院实际发生的床位费按照上述方式给付,但床位费的每日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所选计划对应的床位费每日给付限额(参见:保险利益表‖)。
2. 其他与住院有关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其他与住院有关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给付。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 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7 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9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7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上述两项保险责任因被保险人妊娠、分娩、由妊娠或分娩引发或导致的并发症所致的,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给付不超过生育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住院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您与我们约定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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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在住院前7 天及出院后7 天 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 费用的9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 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7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90%承 担给付责任;如果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的7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酗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安装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十二、实验性的治疗以及非医疗必须的,以疗养、保健为目的的医疗;包括一般身体检查、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三、美容手术、变性手术、整形手术、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医疗事故;
十四、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 个月内的妊娠(含宫外
孕),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发生特定疾病或手术。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错乱或失常、参加高危险运动、牙齿修复、整形、以养老保健为目的医疗、美容手术、不孕不育、人工受精、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保单生效1年内发生特定疾病或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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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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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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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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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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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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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急诊 |
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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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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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