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累计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保单和批注载明,在扣除该被保险人的一定免赔金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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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 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累计所 发生的应由自负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保 单和批注载明,在扣除该被保险人的一定免赔金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及进行整容手术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9、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
10、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 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9、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首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除外;
20、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二、发生前款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伤害、患病、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怀孕、流产、分娩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科疾病;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精神疾患及进行整容手术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等;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