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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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从事与建筑工不相关的活动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