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癌症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原位癌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恶性 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特定 癌症,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 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原位 癌,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 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
原位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只领取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患先天性疾病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60 岁)为自己投保了太平银发无忧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年交保险费 321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