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4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5扣除取得的补偿和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9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70%给付。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4 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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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 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4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 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90%给付。 2. 如果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 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70%给付。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对每次住院从第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 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
15. 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100)×70%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100)×90% |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或流产;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