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一次性交费,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包含住院及可选门诊、生育、牙科、体检等四项,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门急诊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后因疾 病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我们对每次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门诊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后因疾病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于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 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和临床病理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体检保障

我们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体检费用。

 

牙科治疗

在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因下列牙科疾病治疗及护理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医疗费用: 1、 紧急牙科治疗 2、 预防性治疗(每年一次洗牙、口腔常规检查) 3、 基础修补性治疗,包括补牙、牙根治疗(但不包括牙冠、嵌体和桥式义齿)、拔牙 4、 牙周疾病的治疗(牙龈炎、牙周病及其他牙龈治疗)

 

生育医疗

若预产期在加入合同10个月后,则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且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内因该次怀孕或分娩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且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生育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门急诊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后因疾 病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我们对每次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门诊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后因疾病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于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 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和临床病理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体检保障 我们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体检费用。
牙科治疗 在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因下列牙科疾病治疗及护理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医疗费用: 1、 紧急牙科治疗 2、 预防性治疗(每年一次洗牙、口腔常规检查) 3、 基础修补性治疗,包括补牙、牙根治疗(但不包括牙冠、嵌体和桥式义齿)、拔牙 4、 牙周疾病的治疗(牙龈炎、牙周病及其他牙龈治疗)
生育医疗 若预产期在加入合同10个月后,则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且在我们规定的医疗机构内因该次怀孕或分娩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且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生育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年龄在18 至65 岁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家属,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既往症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2.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酒精中毒、麻醉药、毒品、滥用或依赖药物、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避孕、绝育手术(或其逆向手术)、治疗不孕症、受精、输精管切除手术、治疗性病、性功能障碍治疗、变性手术、指定性别或其他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情况、不育及其他任何帮助生殖的方式;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以及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手术,植发、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的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慢性或末期肾脏疾病需要经常或长期进行的透析;


14. 人造心脏移植;


15. 移植器官的定位费用或从捐赠人身体切除器官费用,器官运送及相关的管理费用,所有在器官移植中没有文字约定的与器官有关的费用;


16. 试验性医疗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或未经证实的医疗治疗或药物治疗,购买未经医生处方或指定的药物及其他药品或预防性药物、疫苗及检查;


17. 无论是否由于心理因素而进行的整容手术或修补手术、去除脂肪或去除其他多余组织,以及因上述医疗治疗而引起的体重减轻或体重发生问题或饮食紊乱,但因意外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罹患的癌症的手术直接引起的上述治疗除外;


18. 近视或远视或其他眼部缺陷视力的纠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罹患疾病导致引起的除外;


19. 任何与活体细胞或活体组织的低温储藏、培育或再次移植有关的医疗治疗,无论该活体细胞或活体组织是否是捐赠人的或其提供的;


20.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进行任何参与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汽车比赛、飞行比赛、任何有动物参与的运动、速度竞技、赛马、赛艇、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如果该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本公司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21. 任何在本合同中未载明的费用及超过本合同规定限额的费用;


22. 任何在疗养院、水疗院、温泉、天然诊所、健身房或类似场所、及因为家庭医疗的需要而建立具有医院装备的并成为被保险人的家或永久居住地的组成部分所发生的膳宿和治疗费用;


23. 任何康复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治疗所必需的,且在专家的控制和指导下在指定的康复中心进行的康复;


24. 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


25. 任何精神疾患及相关精神治疗师、心理医生、家庭医生或临终安慰的费用;


2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9. 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其他的保险凭证、保险单或社会保险计划中得到赔付的部分,或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30. 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因紧急情况在就近医院抢救发生的费用除外,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二、 发生前款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医疗 实际费用
可选 门诊医疗 实际费用
生育医疗 实际支付费用
牙科治疗 实际支付费用
体检保障 实际支付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等;人造心脏移植;任何康复费用等;任何精神疾患等费用;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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