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14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4与主合同保持一致。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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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确诊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 如果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确诊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确诊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 如果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确诊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