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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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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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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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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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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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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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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