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金的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终止。
2.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1.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终止。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或出租车、轨道交通)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时止的期间。
三、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1. 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5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终止。
2.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1.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终止。
2.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如果发生上述各项责任中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您在投保时所选择的各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意外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所定义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私家车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航空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接受整容手术;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