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 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 误工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 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最长以60 天为限。被保险人无固定全职工作的,本项责任无效。
六、 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需亲属照顾的,经本公司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异地探望被保险人的食宿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内按实际支出的90%给付看护保险金;每份保单食宿费每天限额200 元(国内旅游),400 元人民币(入境、出境旅游),最长不超过20 天。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享受本项责任的被保险人亲属仅限一人。
七、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本条第一或第四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包括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误工、看护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 医院抢救,我们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 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误工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 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 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最长以60 天为限。无固定全职工作的,责任无效。 |
护理津贴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需 亲属照顾的,经我们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异地探望食宿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内按实际支出的90%给付看护保险金; |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定义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包括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我们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游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9、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20、 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21、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
外。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金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90% |
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误工费 | 实际住院天数×30 |
看护费 | 食宿费用×90% |
遗体遣返费 | 死亡处理及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自费项目和药品等;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