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
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5。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6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7,且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 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9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相乘所得的数额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基础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1.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本合 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私家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如果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相乘所得的数额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60 周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猝死;
2.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特技表演、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05% | |
交费期满后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05% | ||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 | 70周岁前 | 10倍基本保额 | |
含70周岁后 | 2倍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2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参加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等;在中国境外或香港、台湾、澳门驾乘私家车发生的交通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