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有关保单账户价值,请参照本合同第十条)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 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