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
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
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
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
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10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
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原位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只领取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身故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4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 2152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