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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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身故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佑金生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前身故 |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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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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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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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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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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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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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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