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1000 元×投保份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上述投保份数为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的投保份数。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以当日零时本合同投保份数、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基础给付生存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生存保险金= 1000 元× 投保份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1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当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15 年时,上述第一、二项责任中的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0%;当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 年时,上述第一、二项责任中的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2%。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准)。上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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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以当日零时合同投保份数、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基础给付生存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生存保险金= 1000 元× 投保份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1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 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1000 元×投保份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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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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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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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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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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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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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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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 投保份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1 +累积红利÷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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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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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投保份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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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从事高风险运动等;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方先生,40周岁,购买了50份太平财富成长幸福版保险理财计划,计划包含太平财富成长幸福版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保障15年,年交保费50000元,主险基本保额为50705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