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我们按被保险人伤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给付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5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下列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给付相应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民航飞机: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扣除我们已累计给付的民航飞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2. 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累计给付的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或出租车、轨道交通)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或舱门时止的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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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并根据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按下列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 民航飞机:我们按伤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乘以伤残给付比例给付。 2. 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我们按伤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给付比例给付。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公共交通时发生意外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民航飞机: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500%扣除我们已累计给付的民航飞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2. 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我们已累计给付的民航飞机以外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80日,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民航飞机 | 基本保额×5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民航飞机 | 基本保额×500%-已领取伤残金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接受整容手术;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