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7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 180 日为限。
二、重症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对被
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症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 90 日为限。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如果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对每次住院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症津贴保险金。 |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医疗事故;
11. 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
16.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
重症住院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遗传性疾病、疗养、牙齿整形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2份“太平福利安康B款医疗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太平附加福利安康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选择10年交费,保30年,年交保费约5440元,住院津贴与重症津贴每日赔付额皆为2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