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3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自本合同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上述生存金给付比例的具体数值如下:
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保险期间为10 年 保险期间为15 年3 4% 4.5%5 5% 7%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1)、(2)项责任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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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自本合同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上述生存金给付比例的具体数值如下: 交费年期数6生存金给付比例保险期间为10 年 保险期间为15 年3 4% 4.5%5 5% 7%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起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3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特别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约定比例×3/交费年期数 (保单生效起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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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约定比例/交费年期数 (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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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3倍已交保费 |
驾乘私家车 | 3倍已交保费 | |
其他 | 已交保费×10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