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5,我
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
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7时,我们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
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8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3.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9或客运轮船10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
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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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9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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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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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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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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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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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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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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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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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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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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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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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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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