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C 款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C 款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C 款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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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29 岁)为自己投保了太平福利健康C款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 5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 137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