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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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如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