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每保单年度承担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二、住院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保单年度所承担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住院费用保险金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为每日15元/份,住院费用保险金为1000元/份。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如果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四、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六、其所依附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意外住院费用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被保险人因自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