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4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5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项责任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的各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所交的保险费,同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而需住院7接受治疗的,则在此后一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8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给付癌症住院津贴,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后已满一年,或我们累计给付癌症住院津贴天数达到180天(以较早者为准),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癌症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的各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则在此后一年内因治疗该癌症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给付癌症住院津贴,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自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后已满一年,或我们累计给付癌症住院津贴天数达到180天(以较早者为准),合同的效力终止。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癌症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0.1% | |
癌症医疗费用 | 保险金额×1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