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成人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第十四条),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包括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使所保障的合同持续有效。
二、儿童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包括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至所保障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终止。
如果豁免保险费终止日未超过本附加合同所保障合同的交费期限,则仍须按约定交付当年度及以后各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与保险事故5发生日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费的豁免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如果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不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费的豁免将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交费日开始;我们将无息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所保障合同(包括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成人保险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全残,我们豁免合同所保障的合同自全残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使所保障的合同持续有效。 |
儿童保险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全残或身故,我们豁免合同所保障的合同自全残或身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至所保障合同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终止。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所保障合同的投保人,该投保人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至55周岁,且与所保障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相差不超过4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所保障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成人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全残可免交) |
儿童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可免交至25周岁的各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